【资料图】
近日,长宁区虹古路某小区内一民宅发生火灾,一名女子死亡。经调查,死者张某某(女,32岁)近日因情绪不佳,暂住在朋友零某某(女,19岁)的租借房中。事发凌晨,张某某突然将零某某推出房间,并引燃房内物品造成火灾,张某某在火灾中身亡。目前,火灾善后工作正在开展中。
记者走访发现,事发房屋的阳台窗户已经毁坏,房门外的墙壁被烧黑,楼道内至今仍有明显的烟熏气味。目前尚不清楚火灾对临近住户产生的具体影响,但从隔壁住户门上张贴的通知来看,本次事件可能会在燃气使用方面造成一定安全隐患。
针对此事件,记者联系了多名法律工作者。其中,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逾白告诉记者,零某某需要承担租赁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。零某某作为房屋承租人,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责任,因其留宿第三人,第三人自杀造成的火灾损失,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。陈律师还表示,在赔偿后,零某某有权向实际造成火灾的张某某追偿。鉴于张某某已经死亡,张某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。
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邦烨认为,零某某作为承租人,是实际控制人,因此对于她带进来的朋友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。考虑到其对朋友的纵火行为可能没有预见性,且被推出房间无阻止可能性,所以可酌情减轻其责任。若零某某在火灾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报警等适当补救措施,那么对于扩大的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至于邻居的损失,赵律师则认为可以要求房主或者实际侵权人(纵火者)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赔偿。然而在事务中,“因房主损失尚未得到赔偿,且实际侵权人死亡,故可能依据公平原则由租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适当补偿。”
那么,面对这一“飞来横祸”,租客零某某是否还有周转余地?对此,山东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丰伟建议,零某某应积极寻找纵火者个人财产线索,同时与房东积极沟通,就赔偿数额能否进行减免进行协商。
此外,还可查证在火灾救援过程中,物业所管理的消防栓、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存在维修管理不当,由此导致火灾救援被延误、火势扩大等情况。如果存在上述问题,可请求物业企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。“法律并不是万能的,在日常生活交往中还需提高自我警惕,增强防范意识,将可能造成的风险扼杀在摇篮里。”吕律师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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